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