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第二十九条有效鼓励在传统村落内开展下列经营活动:(一)发展传统农产品、美食、手工艺、特色种植、休闲观光、创意农业等;(二)利用传统建筑开设博物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和展示场所以及传统作坊、传统商铺、中医中药馆、名家工作室、农家乐、民宿等;(三)利用各类资源开展教育培训、文旅研学、农事体验、健康养生等;(四)其他符合传统村落实际的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