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监测。
传统村落因保护不力导致传统格局和风貌受到严重破坏的,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责成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限期整改。
整改期限届满后,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验收。验收未通过的,按照规定提请该传统村落的批准机关将其列入警示目录,直至退出传统村落名录。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