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鼓励、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依法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传统建筑、房屋、资金等入股的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对传统村落保护项目提供信贷支持。鼓励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依法通过捐资捐赠、投资、入股、租赁和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利用。

利用传统村落资源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保障村民依法享有的收益。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