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将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依照有关规定整合各类涉及传统村落的财政专项资金,用于规划编制、传统风貌修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传统建筑抢救修缮、传统建筑工匠培训、传统文化传承与保护、消防安全防范、白蚁等病虫害防治等保护利用工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对传统村落经费使用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