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第二十六条有效传统村落内的传统建筑、房屋用地属宅基地的,可以依法流转;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可以依法交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使用。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