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传统村落内的传统建筑、房屋用地属宅基地的,可以依法流转;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可以依法交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使用。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