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实施。

因保护传统建筑需要,村民可以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就原宅基地上的传统建筑处置达成协议,按照规定申请宅基地;政府可以依法征收传统建筑,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的,按照规定重新安排宅基地。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