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传统村落中留存的民俗、传统戏剧、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收集、整理、研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当推荐申报、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鼓励村民开展传统民俗文化活动,推动传统村落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保护和开发利用。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