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重视培育传统建筑工匠队伍,对传统建筑工匠免费提供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培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传统建筑工匠,依照有关规定,推荐申报、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并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