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第二十条有效传统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有权人不明的,可以由传统建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负责。传统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村民委员会自筹资金修缮传统建筑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财政补助。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