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第十七条有效核心保护范围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符合规划要求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除外;(二)重建、改建房屋,外装修、外装饰和修缮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标识、户外广告等,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相协调,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三)已经存在的严重影响传统村落整体风貌的建筑,应当进行整治改造。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