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做好传统村落的普查工作,建立、健全保护管理档案和信息系统。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传统建筑调查、认定、建档和挂牌保护工作,实行名录管理。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