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编制第十条有效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传统村落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有关要求,并与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