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传统村落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各界对传统村落保护的意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破坏、损害传统村落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