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因地制宜、体现特色,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传统资源调查材料和传统村落档案;
(二)保护原则、保护范围、保护对象;
(三)保护发展定位和途径;
(四)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及相应保护要求、措施,并合理划定村民新建房区域;
(五)村落自然景观、历史环境要素、传统格局与整体风貌的保护要求及保护、整治措施;
(六)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建筑等分类及相应保护措施;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要求和措施;
(八)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和防火防灾措施;
(九)保护发展规划分期实施方案以及近期拟实施的保护项目、整治改造项目;
(十)其他应当规划的内容。
已编制村庄规划、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且内容已包括本条第一款规定内容的,可以按照有关程序报批后,作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