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应当协助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鼓励养犬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依法参与养犬管理活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文明养犬和狂犬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活动。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