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捕杀狂犬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疫情监测、诊疗许可等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收留犬只等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养犬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