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信息管理平台和养犬信息公示制度。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应当将本区域内的养犬信息及时报送养犬信息管理平台,并予以公示。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