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每户或者每个单位饲养犬只超过一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超养犬只数量处以每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