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诊疗与经营第二十七条有效从事犬只诊疗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等疫病的,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报告并采取控制措施。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