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每户或者每个单位饲养犬只超过一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超养犬只数量处以每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Local Regulations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