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对烈性犬实行圈养的;(二)非因免疫、诊疗等合理事由携带烈性犬外出的;(三)携带烈性犬外出未装入犬笼的。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