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诊疗与经营第二十五条有效从事犬只销售、护理、展览、训练等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从事犬只经营活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污染环境。犬只销售者应当如实记录犬只的品种、数量等信息,并告知买受人养犬管理的相关规定。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