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诊疗与经营第二十四条有效从事犬只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犬只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诊疗机构、犬只经营者和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