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从事犬只销售、护理、展览、训练等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从事犬只经营活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污染环境。

犬只销售者应当如实记录犬只的品种、数量等信息,并告知买受人养犬管理的相关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