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禁止在重点管理区内从事犬只经营性养殖和烈性犬的销售活动。

禁止在住宅小区、写字楼内从事犬只经营活动。

禁止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