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从事犬只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

犬只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诊疗机构、犬只经营者和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