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七条有效山体修复治理工程竣工后,负有山体修复治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会同山体保护责任主体,依照法律法规和山体修复治理方案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有关资料报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