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一)未按照规定支付老年人养老金、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销老年人医疗费用的;
(三)拒不支付护理照料期间享有的工资待遇的;
(四)拒不按照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
(五)未依法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
(六)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落实老年人优待措施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