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老年人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

(二)赡养人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

(三)赡养人的配偶、家庭其他成员阻止、干扰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的;

(四)家庭成员不关心、不照料老年人的;

(五)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婚姻家庭生活的;

(六)侵犯老年人合法财产权和居住权的;

(七)侵犯老年人其他合法权益的。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