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纳入部门考核内容,推行工作责任制,对老年人权益保障事项重点督办。卫生健康、民政部门应当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老年人权益保障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