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纳入部门考核内容,推行工作责任制,对老年人权益保障事项重点督办。

卫生健康、民政部门应当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老年人权益保障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