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将其纳入社会诚信体系进行管理:

(一)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的;

(二)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

(三)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

(四)侵害老年人财产权利、居住权利的;

(五)不按照规定给予护理时间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老年人权益的。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