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障第十七条有效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家庭生活。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索取、隐匿、扣押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有关证件,或者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权等任何方式干涉老年人的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提倡再婚老年人对婚前个人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进行书面约定或者公证。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