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障第十六条有效赡养人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安全、适居的住房并负责维修,不得让老年人居住在有安全隐患或者不具备生活条件的房屋。居住在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住房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老年人不同意其继续居住的,应当及时迁出。拒不迁出的,老年人可以申请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向公安机关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其迁出的诉讼请求。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