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理自己的财产,赡养人、扶养人不得因对老年人处理财产的行为有异议而拒绝履行赡养、扶养义务。

老年人有权拒绝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或者其他亲属提出经济资助的要求。

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因无业、无收入、低收入或者其他理由,以骗取、强行索取、窃取等方式侵害老年人的财产权益,或者将自己的负担转嫁给老年人。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