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老年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破坏。

征收、征用老年人享有份额的住房及其他动产、不动产,征收、征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应当将补偿费用按照份额直接支付给老年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收人,代收人不得将代老年人领取的财物据为己有。

老年人依法取得的居住权受法律保护。

依法属于老年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