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营造和睦关爱的家庭氛围。家庭成员应当尊重老年人的生活方式、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以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与家庭成员分开居住或者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对于赡养人连续3个月无故未看望的,老年人或者老年人入住的养老机构可以向老年人的赡养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要求或者建议,收到要求或者建议的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督促老年人的赡养人前往看望。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