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第十六条有效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以下电梯实施重点管理,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增加自行检查的频次和维护保养的项目、频次:(一)整机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二)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四)超高层建筑使用的;(五)其他情形需要重点管理的。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