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第十七条有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的电梯和近两年内发生过安全事故的电梯,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