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的电梯和近两年内发生过安全事故的电梯,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