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第十五条有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电梯层门、救援通道和井道安全门外随意加装影响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救援等工作的设施或者设置障碍物;不得在轿厢、机房、井道、底坑内安装或者放置与电梯运行无关的设施和物品;不得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限制电梯正常使用或者维护保养的装置、程序。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