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九条有效经营者制作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格式条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让消费者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义务;(二)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三)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四)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以及投诉、申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