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八条有效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实行消费歧视。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延误向消费者提供其所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