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实行消费歧视。

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延误向消费者提供其所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