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经营者使用的计量、计费的器具、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经法定检验、检测机构检定、检验合格。

经营者不得将包装物计入商品净含量,不得短少商品数量,不得拒绝消费者对计量复核的要求。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