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九条有效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的单数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1名以上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少数民族的成员。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