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十条有效村民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村民委员会决定事项,应当经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