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成员给予适当补贴。村民委员会办理公益事业应当量力而行,所需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