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小组会议第二十六条有效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开。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