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的主要职责:

(一)为本小组村民生产、生活提供服务,管理本小组财务;

(二)传达和执行村民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定,组织完成村民委员会下达的工作任务;

(三)听取并反映本小组村民的意见、建议;

(四)召集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属于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和公益事项的办理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