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第三十二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台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其缴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缴纳失业保险费有关的用工情况、工资发放表、财务账簿等资料,不得谎报、瞒报、拒报。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