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相关部门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一)地方税务机关统一依法征收失业保险费,及时将征收的失业保险费足额缴入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向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失业保险费的征收情况;

(二)财政部门依法做好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内的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办理失业保险金的拨付和监督失业保险金的使用;

(三)审计部门依法做好失业保险费征收、基金使用和管理的审计工作;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协助做好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失业保险的工作;

(五)人事部门依法协助做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工作;

(六)民政部门依法协助做好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工作;

(七)监察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监察。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